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XX与许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许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2号原告赵XX,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许XX,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赵XX与被告许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XX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5年10月原、被告开始一居生活,生育2个女儿赵XX2,赵XX3均已独立生活,被告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原告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下列证据:1、户口复印件4份,旨在证实原、被告及次女赵玉男的身份信息。2、北安市城郊乡建民村民委员会介绍信1份,旨在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但未登记。3北安市城郊乡建民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旨在证实被告离家出走10多年,至今无法联系。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5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当时因原告未到法定婚龄,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也一直未补办。原、被告共生育2名女儿,长女赵XX3,1985年3月27日出生,次女赵XX2,1987年4月6日出生,均已成人本案不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因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后,被告于1998年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且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已予以证实,法院也调查了原、被告邻居张XX、于XX,证实原告所述属实。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家庭无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从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属事实婚姻。夫妻共同生活应和睦相处,互助互爱,被告离家出走10余年不尽妻子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准予离婚。2名女儿均已成人能独立生活,不涉及抚养问题。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限届满未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XX与被告许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佳学审 判 员  宋 军人民陪审员  杨海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