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三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经济科学出版社诉吉林省东奥文化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科学出版社,吉林省东奥文化图书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296号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兆旭。委托代理人:李虹炎,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东奥文化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2号楼。法定代表人:王春光。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诉被告吉林省东奥文化图书发行有限公司侵害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应获得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做出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李丽洁人民陪审员 张国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