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宏民一重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迪与牟振敏、李素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牟振敏,李素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重字第00007号原告:吴迪,男。被告:牟振敏,男。被告:李素新,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强,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与被告牟振敏、李素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迪以“我和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原告吴迪预交),减半收取2,750.00元,由原告吴迪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延审 判 员 沈玲玲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