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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宏民一重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吴迪与牟振敏、李素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牟振敏,李素新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宏民一重字第00007号原告:吴迪,男。被告:牟振敏,男。被告:李素新,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强,辽宁腾昱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与被告牟振敏、李素新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迪以“我和二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0元(原告吴迪预交),减半收取2,750.00元,由原告吴迪负担。审 判 长  孙春延审 判 员  沈玲玲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