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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李某,女,生于1978年7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文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