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周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360号罪犯周科,男。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靖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0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科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6.9分,无违规记录,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缴纳罚金票据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科在服刑中,积极参加各项教育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此次减刑缴纳了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科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