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裴兰媛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兰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裴兰媛。申请人裴兰媛要求宣告王华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裴兰媛诉称,我女儿王华军因工作脏累苦吃不消,向单位领导提出更换岗位未果,于2004年4月14日下午出走,经向警方报案,并发寻人启事及协查通报均无音讯已10年余。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王华军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华军,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走失前住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10号1栋2单元202房,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裴兰媛之女。被申请人王华军患有××。2004年4月14日下午,被申请人王华军在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附近走失,至今未归。申请人于被申请人走失当日即向派出所报案,并与家人于2004年7月及12月向广东电视台播发寻人启事,赴广东省广州等地寻找及张贴寻人启事,但被申请人王华军一直仍无音信,下落不明。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10年余为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失踪。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身份证、户口信息、居委会证明、公安机关证明、失踪人口信息表、寻人启事、电视台发票等为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月23日在《新法制报》发出寻找王华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华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华军自2004年4月14日走失后,经申请人裴兰媛及家人等多次寻找未果,至今仍无音信,下落不明。现被申请人王华军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被申请人王华军仍下落不明,符合法定宣告失踪的期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华军为失踪人;二、指定裴兰媛为失踪人王华军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为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