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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建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建荣,姚建龙,衡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2313号申请执行人罗建荣,男,汉族,1968年4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姚建龙,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衡彪,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关押于惠安县看守所。关于罗建荣、姚建龙申请执行衡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3)延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衡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3)延民初字第29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