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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沈中明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中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沈中明。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怀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沈中明与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被告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均在阜宁县人民法院辖区,由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经报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沈中明与被告富建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兴富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阜宁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伟平代理审判员  荀玉先代理审判员  朱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