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洛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陆波与李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陆波。被告李国安。原告陆波与被告李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10元,合计1085元,由原告陆波负担。审 判 长 赵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人民陪审员 冯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梦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