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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洛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陆波与李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洛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陆波。被告李国安。原告陆波与被告李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波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陆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公告费310元,合计1085元,由原告陆波负担。审 判 长  赵旭东代理审判员  张少云人民陪审员  冯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梦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