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赵伟军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344号罪犯赵伟军,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7日作出(2012)荔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赵伟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12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赵伟军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折合12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伟军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军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