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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章林与史建英、王兴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章林,史建英,王兴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高章林。被执行人:史建英,女,汉族,农民,1986年1月5日出生,住莘县观城镇北街村。被执行人:王兴豹,男,汉族,农民,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莘县观城镇北街村。本院在执行高章林与史建英、王兴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法执字第1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李丽静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