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执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章林与史建英、王兴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章林,史建英,王兴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莘执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高章林。被执行人:史建英,女,汉族,农民,1986年1月5日出生,住莘县观城镇北街村。被执行人:王兴豹,男,汉族,农民,1986年9月18日出生,住莘县观城镇北街村。本院在执行高章林与史建英、王兴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4)莘法执字第13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李丽静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寇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