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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杨国芳、雷安全与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张建东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芳,雷安全,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张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25-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芳。申请执行人:雷安全。被执行人: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开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建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建东达成书面协议:将登记在武汉载客龙汽车旅游有限公司名下,实为张建东所有的肇事车辆鄂A×××××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价人民币20,000元给买受人张建平所有,武汉载客龙汽车有限公司同意协助办理该车的相关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鄂A×××××号中型普通客车一辆归买受人张建平(公民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张建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代理审判员 欧 云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涂晓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