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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友勤与李成铭、李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友勤,李成铭,李其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潘友勤,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李成铭,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李其全,男,194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友勤诉被告李成铭、李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友勤负担。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