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潘友勤与李成铭、李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友勤,李成铭,李其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潘友勤,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告李成铭,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告李其全,男,194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友勤诉被告李成铭、李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友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潘友勤负担。审判员 叶泽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