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执字第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胜利等与陈飞虎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0074号申请人王胜利,男,1969年4月24出生。申请人王丹,女,1993年1月11出生。被执行人陈飞虎,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王胜利、王丹申请执行陈飞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刑初字第3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飞虎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胜利、王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飞虎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房刑初字第319号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军挺执行员 栗建顺执行员 崔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