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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合增与李福增排除妨害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合增,李福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再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合增,农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福增,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申请再审人李合增与被申请人李福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再审人李合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再审处理。审 判 长  张新柱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人民陪审员  王丽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