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寿田商初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永京与徐荣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京,徐荣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田商初字第811号原告:李永京。被告:徐荣增。原告李永京诉被告徐荣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永京、被告徐荣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永京诉称:2011年8月份,原告为被告安装室内套装门,安装后经结算尚欠安装费5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催要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5000元。被告徐荣增辩称:欠款属实,但是原告的售后服务没有做好,从这5000元中支付了部分维修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至11月份,原告为被告的套装门工程安装套装门,门由被告提供。原告安装完成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的安装费,至2012年1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安装费5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明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持被告出具的证明要求其支付欠款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售后服务没有做好,从该5000元中支付了部分维修费用,原告对此有异议,因双方未约定有维修条款,对维修原因及责任是否由原告承担无约定,亦无证据证实,故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荣增支付原告李永京欠款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树光审 判 员  韩希成人民陪审员  王洪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