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殷执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新光物资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凌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新光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市凌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殷执字第293-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新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黄敏敏,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凌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花园庄新村4号楼3单元3层西户。法定代表人李红军,职务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安阳市凌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豫ELK1**本田思迪牌轿车。2014年3月30日,买受人黄书平以3297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安阳市凌柯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豫ELK1**本田思迪牌轿车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书平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书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书平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秋利审判员 尚海洋审判员 曲红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敬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