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文军与路延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军,路延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军,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路延兴,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小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路延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路延兴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路延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延兴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