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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伍丽萍与徐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丽萍,徐德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乐法乐民初字第49号原告:伍丽萍。被告:徐德珍(又名:徐德真)。原告伍丽萍诉被告徐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德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伍丽萍诉称:被告徐德珍原在乐昌市某路开了一间“乐昌市某旧货交易行”,徐德珍以资金周转不足,于2012年10月11日向我借了现金10000元,并写有借据一张。但到了2014年3月徐德珍开的交易行店关门,借款至今未还。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一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的事实;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被告徐德珍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德珍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2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借据今��伍丽萍现金壹万元(10000元)。借款人:徐德珍乐昌市某旧货交易行2012年10月11日”。原告于2013年年底要求被告对以上款项进行归还,但被告一直没有归还,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一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另查明,乐昌市某旧货交易行的《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登记的经营者姓名为徐德珍,徐德珍曾用名徐德真。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德珍欠原告伍丽萍借款人民币合计10000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在案予以证实,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之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徐德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德珍(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德珍(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强审 判 员  张友荣代理审判员  何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