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连法忠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赖友明诉被告吴利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友明,吴利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河连法忠民初字第20号原告赖友明,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吴利光,男,成年,汉族。原告赖友明诉被告吴利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刘金桥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利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友明诉称:2012年8月,原告在朋友张伟介绍下与被告吴利光口头达成装修协议,被告吴利光将高莞镇高村文化广场大楼装饰装修工程给原告承包,每平方米55元。一个月后工程完工,双方商议结算,工程总计48570元。被告吴利光在工程中途已支付2.4万元,尚欠2457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13年9月30日,在高莞镇劳动保障所协调帮助下,才由被告妻子吴瑞娟代被告补写24570元欠条。此后,在高莞镇维稳中心帮助下,被告吴利光才于2014年2月在忠信天鹅花园前支付1万元,余款14570元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余款145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吴利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经庭审审理及原告提供的《欠条》,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装饰装修工程,被告应按约定金额支付价款。但被告仅支付部分价款,写下欠条,却不完全支付,以各种理由拒拖。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利光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过向原告赖友明支付工程余款1457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吴利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培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