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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丹与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丹,刘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郑丹,女,汉族,生于1986年7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谷光辉,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军,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1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丹诉被告刘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2015年5月5日原告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丹撤回对被告刘建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