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504号原告陈某,女,195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某甲,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79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1979年11月30日生育长子林某乙,于1981年12月1日生育次子林某丙,于1984年6月22日生育长女林某丁(曾用名林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于福清市海口镇石溪村408号砖混结构四层楼房一幢,附属间二层三间,床、橱、桌家具一套,彩电一台。因养鸡场亏损,原告尚欠债务人民币15万元。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经常无事生非,挑起事端,驱逐被告回娘家,致使夫妻感情不断恶化,自2007年9月起各自生活,至今分居七年之久。原告曾于2013年7月25日、2014年4月3日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无法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即床、橱、桌家具一套和彩电一台归原告所有,砖混结构四层楼房一幢及附属间三间由原、被告共同享有。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现原、被告年龄较大,夫妻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希望双方能够和好共同生活,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1979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于1979年11月30日生育长子林某乙,于1981年12月1日生育次子林某丙,于1984年6月22日生育长女林某丁(曾用名林某某),子女现均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为此,原告曾于2013年7月25日、2014年4月3日两次起诉离婚,经本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又于2015年1月12日第三次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居民身份证、被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014)××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等为证。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结合当事人陈述,可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为此,原告曾先后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均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夫妻关系仍未能得到有效改善。现原告第三次起诉,坚决要求离婚,可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依法应予准许。鉴于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共同财产,故原告提出依法分割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若双方有证据证明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芸人民陪审员林新华人民陪审员林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王小洪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由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五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