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李彦臣与刘涛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李彦臣,男,59岁,汉族,现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刘涛,男,51岁,汉族,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李彦臣申请执行刘涛借款纠纷(2014)集民督字第35号民事支付令一案中,经我院四查,被执行人刘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民督字第35号民事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沈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