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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保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瑞安市瓯江电机有向公司与池万娒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池万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459-1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胜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志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万娒。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2008号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瓯江电机有向公司、瑞安市瑞能汽配有限公司、瑞安市三环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余成忠、李朋、池仁忠、池万娒、周晨曦、池帮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池万娒(共有人周学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xxx层[产权证号:xxx号,总建筑面积:xxxm2]的房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瑞豪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池万娒(共有人周学美)名下坐落于上海市xxx层[产权证号:xxx号,总建筑面积:xxxm2]的房产,限制其办理权属变更和抵押设定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