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与沈加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1号3号楼1-2层。法定代表人蒋聪伟,高级顾问。委托代理人柳辉,北京市中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沈加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上诉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加辉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28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北京翡翠湖国际康体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邢 军代理审判员 江 惠代理审判员 郑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