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得志与陈旭伟、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得志,陈旭伟,陈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552号原告:徐得志。被告:陈旭伟。被告:陈丽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得志与被告陈旭伟、陈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得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0元,减半收取41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练 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