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坪民初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2
案件名称
候宗毅、彭丽与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宗毅,彭丽,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坪民初字第00117-1号原告候宗毅。原告彭丽。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旭仁。被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建。委托代理人王霞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宗毅、原告彭丽诉被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候宗毅、原告彭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候宗毅、原告彭丽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宗毅、原告彭丽撤回对被告长沙学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候宗毅、原告彭丽负担。审 判 长 曹 祥审 判 员 龙付送人民陪审员 胡忠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