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林某。被告: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0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事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 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耀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