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清文因被申请人魏川虎、贾亚莉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清文,魏川虎,贾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刘清文,男,汉族,村民。被申请人魏川虎,男,汉族,村民。被申请人贾亚莉,女,汉族,村民。系魏川虎之妻。申请人刘清文因被申请人魏川虎、贾亚莉合伙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川虎和贾亚莉的银行存款或其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清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川虎和贾亚莉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若海审判员 雪 莉审判员 许红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