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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建柱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北杨家桥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柱,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北杨家桥村民委员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647号原告徐建柱,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北杨家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北杨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A0298015-6。法定代表人周树山,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柱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北杨家桥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建柱自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郑飞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庆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