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拉某某诉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某某,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213号原告拉某某,女,藏族,1977年某月某日出生。被告苟某某,男,汉族,1969年某月某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某某诉被告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缺少证据,难以胜诉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200元,本院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米 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拉毛卓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