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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与竹溪县华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竹溪县华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竹溪执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宏,该××董事长。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鄂渝陕商贸广场10栋1-3号。被执行人竹溪县华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溪县。法定代表人雷召华,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楚秦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竹溪县华弛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负债较大,申请执行案件较多,其公司的土地、房产、股权及红利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暂无履行能力,短期内不能执结此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4)鄂竹溪民初字第00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