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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许瑞国与被告杨小艳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1117号原告:许**,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无业,住**市*县**乡**街**号*室。被告:杨**,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无业,住**市**区**乡*小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已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许**负担。审判员  刘春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功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