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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牟仙洋、邓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牟仙洋,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0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代表人:沈军正。被执行人:牟仙洋。被执行人:邓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牟仙洋、邓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仙洋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前期利息5175.16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79元,公告费400元;被执行人邓义负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牟仙洋、邓义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牟仙洋、邓义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牟仙洋、邓义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程序终结申请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牟仙洋、邓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06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胡富健执 行 员 林 威执 行 员 杨 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