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林昌亮、金胜利与金胜利、缪秀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昌亮,金胜利,缪秀琴,李来骨,杨尾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7-1号原告:林昌亮。委托代理人:谢作陈。被告:金胜利。被告:缪秀琴。第三人:李来骨。第三人:杨尾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昌亮诉被告金胜利、缪秀琴、第三人李来骨、杨尾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昌亮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昌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林昌亮负担。审 判 长  陈尚达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