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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本林与广德县晶利花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林,广德县晶利花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李本林,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广德县晶利花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杨前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本林诉被执行人广德县晶利花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75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广德县晶利花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闻 剑代理审判员  杨俊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