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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建业与边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业,边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刘建业,农民。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业与被告王景如、边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边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业撤回对被告边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小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