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洪辉与被告郑国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辉,郑国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29号原告周洪辉,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国芳,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辉与被告郑国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洪辉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