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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洪辉与被告郑国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辉,郑国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29号原告周洪辉,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郑国芳,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辉与被告郑国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洪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洪辉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