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保平与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二终字第01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保平,男。委托代理人李明全,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伟,任乡长。委托代理人刘家铭,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王保平与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为合同纠纷一案,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5日作出(2002)宛龙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南阳市卧龙东宛石料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11月28日作出(2002)南民二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2013年7月1日本院作出(2013)南民监字第6-1号民事裁���,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南民再终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02)南民二终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和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2)宛龙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卧龙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当中,于河琴在诉讼中将相关权利转让给王保平,其不再参加诉讼;王保平撤回对南阳市卧龙东宛石料厂及于合杰的起诉,追加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王保平及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全、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家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欠妥,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民一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王干祥1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