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德之与海南跃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之,海南跃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659号原告王德之。委托代理人曾云飞,海南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南跃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智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桂庆,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之与被告海南跃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南跃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德之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之撤回对被告海南跃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德之负担。审判员 赵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