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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甘肃中环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中环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甘肃中环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蒋吉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辉、董武斌,均系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邵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斌,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中环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环能源公司)与天津富鼎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富鼎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环能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3)兰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2168229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环能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富鼎公司就履行本案债务,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2015年3月16、19日中环能源公司、天津富鼎公司均申请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且本案债务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和解已实际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兰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新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舒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