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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冷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靓与刘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2014年12月24日,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