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冷民一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陈靓与刘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冷民一初字第642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某,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2014年12月24日,本院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袁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晏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