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宣东诉被告力家英、郑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宣东,力家英,郑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李宣东,男,生于1953年8月25日,汉族,台湾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力家英,女,生于1969年2月2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郑力,男,生于1974年6月10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宣东诉被告力家英、郑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兰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