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893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3年9月。委托代理人王华,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生于1976年10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是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