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运中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卫新社、高小等与王洪涛、苏飞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新社,高小,李美婷,卫某,王洪涛,苏飞,李卫刚,石宝峰,郭彦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运中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卫新社,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芮城县大王镇新兴村高家组人,农民。申请执行人:高小女,女,195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李美婷,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申请执行人:卫某。被执行人:王洪涛,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芮城县大王镇上坊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苏飞,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芮城县风陵渡镇西庆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李卫刚,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芮城县风陵渡镇三里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石宝峰,男,1985年7月2日出生,芮城县风陵渡镇三里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郭彦波,又名郭波,男,1987年3月7日出生,芮城县大王镇新兴村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晋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卫新社、高小女、李美婷、卫某诉王洪涛、苏飞、李卫刚、石宝峰、郭彦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王 宾审判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