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金长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长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7号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海口路583号。法定代表人邰洪兴,经理。委托代理人籍胜男,吉林策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长富,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生,住长春市。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长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