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商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刘振国与孙文民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国,孙文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商终字第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国。委托代理人:王璐,山东众成仁和(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民。委托代理人:苏金妹,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刘振国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沾化区(原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沾下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振国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璐,被上诉人孙文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苏金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滨州市沾化区(原沾化县)人民法院(2013)沾下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黄跃江审 判 员 王合勇代理审判员 戚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廷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