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徐斌与许学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5-2号申请人李徐斌,农民。被申请人许学茹,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森,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昌民诉前保字第3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李徐斌驾驶的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的小型客车予以查封。现申请人李徐斌于2015年5月20日以提供相等数额的反担保金15000元为由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其现存于昌黎县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的小型客车的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李徐斌现存于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的冀C×××××的小型客车的查封。审判员王印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