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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青民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鲁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青民初字第00992号原告鲁某某,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马某某,女,1967年3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4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经分居3年之久,现原告已经二次起诉,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后于2010年自愿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2014年8月2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与被告已分居3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上述查明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以及原告提供的民事判决书载卷为凭,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没有建立起稳定的家庭关系。现原告已经二次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潇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