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台初字第0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北票市城关创鑫锅炉水暖商店与被告孟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城关创鑫锅炉水暖商店,孟凡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台初字第02116号原告北票市城关创鑫锅炉水暖商店,住所地北票市振兴街。法定代表人张国生,经理。被告孟凡军,男,48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龙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城关创鑫锅炉水暖商店与被告孟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城关创鑫锅炉水暖商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市城关创鑫锅炉水暖商店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票市城关创鑫锅炉水暖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票市城关创鑫锅炉水暖商店负担。审判员 马玉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宝 玥 来源: